發布時間:2025-10-17 16:18 來源:臺州市市場監管局 訪問次數:
關于公開征求《臺州市嬰幼兒非谷類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方案》等11個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方案意見的公告
關于公開征求《臺州市嬰幼兒非谷類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方案》等11個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方案意見的反饋
現將《臺州市非即食燕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方案》予以公布,該方案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
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臺州市非即食燕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方案
一、總則
(一)為做好臺州市非即食燕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適用于臺州市其他食品中非即食燕窩食品許可審查工作,應當結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使用。
(三)本方案所稱“非即食燕窩食品”是指以毛燕或凈燕為主要原料,經過分揀、軟化、除雜(挑毛)、定型或不定型、干燥或不干燥、添加或不添加輔料、包裝、冷凍或不冷凍等工藝制成的燕盞、燕條、燕碎、燕角、冷凍燕窩等非即食燕窩。
非即食燕窩食品的申證單元為其他食品,生產許可證類別目錄列表見表1。
表1 非即食燕窩食品生產許可證類別目錄列表
申證類別 | 類別編號 | 類別名稱 | 品種明細 | 執行標準 |
其他食品 | 3101 | 其他食品 | 非即食燕窩食品 | 企業標準 |
(四)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生產工藝條件的,不予生產許可。
(五)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方案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方案。
二、生產場所
(六)企業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倉儲等輔助生產設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生產場所相關規定。
(七)企業應根據產品特點及工藝要求設置相應的生產場所,應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和輔助生產設施。生產車間和輔助生產設施的設計應按工藝流程及衛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廠區內設置的檢驗室應與生產區域分隔。
(八)生產車間應具有足夠空間和高度,滿足設備設施安裝與維修、生產作業、衛生清潔、物料轉運、采光與通風及衛生檢查的需要。
(九)生產車間應與廠區污水、污物處理設施分開并間隔適當距離。
(十)生產車間內應設置專門區域存放加工廢棄物。
(十一)生產車間應與易產生粉塵的場所間隔一定距離,并設在主導風向的上風向位置,難以避開時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十二)生產車間應按生產工藝、衛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據生產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潔度要求進行分離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燕窩的分揀、軟化、除雜(挑毛)、定型、干燥、內包裝等以上工序應設置于準清潔作業區,原料庫、成品庫、外包間、包材庫等應設置于一般作業區。不同潔凈級別作業區之間應進行有效的物理隔離,各生產作業區應有顯著的標識加以區分。
(十三)廠房和車間根據生產工藝合理布局,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不同清潔作業區之間的人員通道應分隔,應設置物料運輸通道,不同清潔作業區之間的物料通道應分隔。
(十四)原輔料、成品倉庫應分開設置,不得直接相通。原料儲存溫度和濕度應滿足標簽標示要求,成品根據其特性應儲存在干燥通風、清潔的庫房或冷庫內。同一倉庫貯存性質不同物品時,應適當分離或分隔(如分類、分架、分區存放等),并有明顯的標識。食品添加劑實行專庫、專人管理,倉庫內食品添加劑標識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劑出入庫臺賬,詳細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入庫及領用情況。
三、設備設施
(十五)企業應具有與生產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性能和精度應滿足生產要求,便于操作、清潔、維護。
(十六)用于生產的計量器具和關鍵儀表應定期進行校準或檢定。
(十七)有合理的排水設施和廢水處理設施,排水流向應由清潔程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低的區域,排水系統入口應安裝帶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體廢棄物進入及濁氣逸出,并有防止廢水逆流的設計。
(十八)應當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必要時可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當標識清晰,不得與盛裝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十九)個人衛生設施:更衣室對應的不同潔凈級別區域兩邊的門應防止同時被開啟。
(二十)在有異味及氣體(蒸汽及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產生可能污染食品的區域,應有適當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裝置。用于食品輸送或包裝、清潔食品接觸面或設備的壓縮空氣或其他惰性氣體應經過除油、除水、潔凈過濾、除菌(必要時)等處理。
(二十一)應按照產品執行標準及檢驗管理制度中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自行開展相關檢驗的企業應配備滿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檢驗所需的檢驗設備設施,并確保檢驗設備的性能、精度滿足檢驗要求。檢驗設備設施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出廠檢驗項目及常用檢驗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設備,見表2。
表2 出廠檢驗項目及檢驗設備設施
檢驗項目 | 檢驗設備設施 | 備注 |
感官 | / | / |
凈含量 | 電子天平(0.1g) | / |
水分 | 分析天平(0.1mg)、恒溫干燥箱、干燥器等 | / |
注:本表所列檢驗設備設施為出廠檢驗項目所對應的設備設施,企業可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設施。 | ||
四、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
(二十二)生產設備的布局、安裝和維護應當符合工藝需要,工藝文件、操作規程等具體要求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及公告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十三)生產設備應當按照工藝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潔、消毒和維護,避免交叉污染,工藝如下:非即食燕窩:備料、分揀、軟化(泡發)、除雜(挑毛)、定型、干燥、包裝。不合格、報廢設備應及時搬出生產區,暫停使用的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二十四)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工序或關鍵點,并實施質量控制,制定相應生產工序所需的工藝文件,明確關鍵控制環節、技術參數等控制要求,并設立相應的控制措施。
(二十五)內包材脫去外包裝,經內包材暫存間或等效設施(如傳遞窗)消毒后,方可進入內包裝車間。
(二十六)生產用水需符合生活飲用水(GB 5749)的質量要求。
五、人員管理
(二十七)人員要求、人員培訓、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應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4年第4號、《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
(二十八)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7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對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建立、實施和持續改進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二十九)企業應建立人員管理制度,各崗位人員的數量和能力應與生產者規模、工藝、設備水平相適應。
六、管理制度
(三十)建立并執行采購管理及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企業應規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驗收標準,定期對主要原料供應商進行評價、考核,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
采用進口原輔料的,應審核進口原輔料供應商、貿易商的資質證明文件,收集每批原輔料海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及質量檢測報告。
(三十一)建立并執行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制度。
1.建立清潔消毒制度。應根據原料、產品和工藝的特點,選擇適合的清潔劑、消毒劑,并針對生產設備和環境制定有效的清潔消毒制度(包括清潔和消毒計劃、操作規程),選擇合適的消毒方式,并做好相關記錄,保證生產場所、設備和設施等的清潔衛生。除清潔消毒必需和工藝需要,不應在生產場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學制劑。清潔劑和消毒劑應在專門場所用固定設施貯存,并有明顯標識,還應設鎖并由專人管理,防止污染產品。使用清潔劑和消毒劑對與食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設施表面、工器具和容器進行清潔消毒的,應考慮清潔消毒對象的材質、用途等因素,合理使用清潔劑和消毒劑,確保在清潔消毒時不與食品接觸表面產生化學反應,避免產生化學性殘留污染。
2.建立產品防護管理制度,有效防止產品在生產加工中的污染、損壞或變質。對生產過程中的生物污染、化學污染、物理污染進行評估,并設置關鍵控制點。
3.食品加工人員應穿戴工作服和工作帽,并配備口罩和工作鞋,不應佩戴飾物、手表,不應攜帶手機,不應化妝、留長指甲等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行為,不應攜帶、存放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非生產人員禁止進入生產車間,特殊情況下進入時應遵守和生產人員相同的衛生要求。指定區域使用的工衣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區域以外的地方穿著。
(三十二)建立并執行檢驗管理及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應包括原料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及產品留樣的方式及要求。
1.自行檢驗。自行檢驗的企業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每年至少對所檢項目進行1次檢驗比對。使用快速檢測方法的,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驗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當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結果顯示異常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2.委托檢驗。不能自行檢驗的,應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并妥善保存檢驗報告。
產品執行標準規定出廠檢驗要求的,應按標準規定執行。執行標準未規定出廠檢驗要求的,企業應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生產過程控制等因素確定檢驗項目、檢驗頻次、檢驗方法等檢驗要求。非即食燕窩食品的出廠檢驗項目應符合本方案中表2的規定。
3.產品留樣。每批產品均應有留樣,產品留樣應滿足產品貯存條件要求,留樣數量應滿足復檢要求,產品留樣應保存至保質期滿后一年并有記錄。對過期產品進行科學處置,如實、完整記錄留樣及過期產品處置相關信息。
4.企業應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型式檢驗。更改主要原輔材料和關鍵生產工藝;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前;出廠檢驗結果與正常生產有較大差別時,應及時進行型式檢驗。
(三十三)建立并執行運輸和交付管理制度。
企業應根據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特點和衛生需要規定運輸、交付要求。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一同運輸。不應使用未經清洗的車輛和未經消毒的容器運輸產品。
(三十四)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如實記錄原料采購與驗收、生產加工、產品檢驗、出廠銷售等全過程信息,實現產品有效追溯。企業應合理設定產品批次,建立批生產記錄,如實記錄投料的原料名稱、投料數量、產品批號、投料日期等信息。
(三十五)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企業應對產品生產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并規定自查頻次。自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情況;生產過程控制情況;人員管理情況;檢驗管理情況;記錄及文件管理情況等。
(三十六)建立并執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企業應明確對在驗收和生產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進行標識、貯存和處置措施,不合格品應與合格品分開放置并明顯標記。如實、完整記錄不合格品保存和處理情況。企業應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置、銷毀等措施,如實記錄召回和處置情況,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三十七)企業應制定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規定的其他制度。
七、試制產品檢驗報告
(三十八)應按所申報的非即食燕窩食品,提供試制食品的有資質第三方檢驗合格報告,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應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企業標準等要求進行檢驗。
(三十九)產品標簽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及產品執行標準等規定。
八、附則
(四十)本類產品不允許分裝。
(四十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告若有更新,按照最新要求執行。
(四十二)本方案由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四十三)本方案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